一、《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与汽车防盗强制性技术规范
为保证我国“三大支柱行业”之一的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以第八号文颁发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该政策从市场准入管理及产品技术要求两大方面为汽车产业发展指明了道路,确立了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和方向,并在其中特设了“准入管理”一章,该章第十九条中明确提出:“制定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所有车辆产品均应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2004年-2006年期间,涉及汽车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与要求已全部出台并强制实施。自2005年开始,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由国家汽车技术标准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始了关于汽车防盗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在《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GB15740-1995)的基础上制定的《汽车防盗装置》(GB15740-2006)于2006年9月1日颁布,已于2007年9月1日起强制实施。从2007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的要求,没有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防盗装置的车辆产品已“不得生产和销售”。
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关于对汽车防盗装置的要求
强制要求(一)、3.2防盗装置是设计用来非法将发动机或车辆其他的主要动力源正常启动的系统与至少下面所列系统之一组成的装置:
a.转向机构锁止装置;
b.传动系锁止系统;
c.换档机构锁止系统。
强制要求(二)、3.5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
强制要求(三)、3.6机械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一年中制造的车辆少于1000辆,则其组合数应与车辆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所有汽车中,同一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1/1000。
强制要求(四)、6.2.4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的2500次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仍完全有效。
强制要求(五)、3.10在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不应发生任何意外操作错误的锁止,以及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
强制要求(六)、4.1.4.1在转向机构不发生危及安全的损坏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300N·m的扭矩。
强制要求(七)、3.7电动/电子锁止系统(如遥控锁),应至少有50000种变化且编人滚动代码,和/或扫描5000种变化至少需要24小时。
这就是说,自2007年9月1日开始,所有汽车生产厂家至少应该选择强制要求(一)3.2所述的a、b、c三种防盗装置之一在出厂前安装在车辆上。如选择a、c两种防盗装置,其质量和技术要求则应达到上述(二)——(六)五个方面的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