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方向盘锁止系统,现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确有不少,如常见的“拐杖锁”、“卡盘锁”等,早在五、六年前就已问世。这种产品由于“不能做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当然不能属于“汽车防盗装置”范畴,况且由于使用不方便,很多人买了也很少用。真正算作“汽车防盗装置”的应是“方向柱锁”,该种方向柱锁早在四、五年前就有厂家在汽车上使用,但却未得到大家的认可。原因在于受其安装位置所限,其坚固性没有保障,稍加用力便可使其失去防盗功能。根据国家《汽车防盗装置》关于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5.1.4.1的特殊要求:“在转向机构不发生危及安全的损坏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300N.M的扭矩。”而要达到这个强度要求,其锁止装置的锁舌伸出长度就应达到公安部《机械防盗锁》(GAT73)中规定的不低于14mm的要求,众所周知,在直径只有30mm左右的转向柱和转向轴之间设计不低于14mm的锁舌的锁止装置是非常困难的。国家强制性规范中之所以对方向盘锁止系统的扭矩磨损试验增设有A、B、C三个附录便是此意。
其次,对于传动系锁止系统,现在市场上流通的诸如GPS、GQF之类的产品亦不在少数,但这些产品由于在使用时都需要与其汽车电路予以结合,因此在装配时都要增加中间辅助设施,改变原车线路设计,并且不能做为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现在仅有部分中高档轿车在出厂前的原车设计中增加电子防盗系统,采用“滚动密码”防盗或带芯片钥匙防盗,而中低档轿车或微车因其增加成本过高而不愿采用此种形式的防盗装置。
再者,对于换档机构锁止系统,由于汽车换档机构是独立于发动机、变速箱之外的一个小型配件,且该配件通过拉筋或推杆与变速箱相连,其改进和安装均比方向盘、发动机两部分容易得多,不少人在做此方面的改进。而我们国家最早进口以色列的排档锁及卡档锁由于其不能做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因此它们也不属于《汽车防盗装置》要求配装的范畴。在此方面,真正属于国家强制性配装的换档机构锁止装置目前只有广州市昊盾汽车防盗装置有限公司生产的昊盾排档锁,昊盾排档锁采取将防盗装置与换档机构一体化的设计方式,完全达到作为一个原装部件(换档机构)安装在车辆上,昊盾排档锁的安装不增加辅助设施,不改变原车设计,不改变汽车厂总装工艺流程,是已经得到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认可的汽车防盗装置。
3、强制性规范实施的技术基础分析
1995年在国家颁布《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之初,除了人们对防盗产品的认识和市场产品不能满足实施条件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乏相应的技术基础。试想,在市场基本上没有这类产品的情况下,其符合标准要求的先进技术又如何产生和发展呢?现在虽然方向柱锁达不到规范和理想的要求,但它毕竟已有此类产品。发动机锁止装置虽然使用成本较高,防盗功能达不到理想程度。但是也在不断快速发展。作为换档机构锁止装置的昊盾排档锁,虽然目前不能与部分M2、N2及M3、N3类汽车配装,但基本上达到和M1、N1类汽车配装,并且昊盾排档锁已从原来单纯的防盗型发展到防盗和报警结合的防盗警示型产品。因此,从这些方面来讲,对国家《汽车防盗装置》强制性实施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相应技术基础的支持。
因此,从人们对汽车防盗的理念认同和市场对防盗产品的需求供应以及防盗产品发展的技术基础等方面来看,《汽车防盗装置》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推行已经到了“火候”。
五、对M3、N3类汽车有无必要强制性安装防盗装置的探讨
从近年来各地披露的汽车被盗情况来看,其作案方式大多是团伙作案,其盗窃目标大多是桑塔纳、奥迪、金杯、五菱之光这些高档轿车或中轿、微客车。窃贼之所以将盗窃目标锁定在这些车型上,一是由于这些车型小,作案后便于逃离现场,二是轿车价高,获利较大,而中轿、微客易出手。而对于那些M3、N3类的大型客货车,由于其自身重量和长度的限制,盗走不易,销赃亦不易,因此,鲜有大型客货车被盗之报道。既然如此,对M3、N3类汽车是否有必要在出厂前强制性安装防盗装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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