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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车用柴油实施更严格的环保标准
2007/4/13/09:54  来源:人民网
 

    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李新民12日表示,目前相对于汽油车而言,柴油车的排放法规要求明显宽松,建议尽快修订针对道路柴油车的《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并在2008年开始实施。

    李新民是在12日召开的先进柴油车新发展和政策国际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全
国汽车环保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原则是燃料中立,即对以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作为燃料的汽车采取同样的环保要求,并最终要求其排放稳定达标。

    2006年,全国汽车登记保有量约为4900万辆,其中包括约1000万辆柴油车和约1300万辆三轮和低速载货汽车(使用柴油)。车用柴油的消费量接近3000万吨,占柴油总消费量的近三分之一。

    “相对于汽油车而言,柴油车的排放法规要求明显宽松;以环保总局2005年发布的轻型汽车排放标准为例,‘国3’标准限值中轻型柴油车氮氧化物限值是汽油车的3倍多;轻型柴油车的颗粒物排放量约为轻型汽油车的100倍。”李新民说。

    据悉,车用柴油硫含量过高是限制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发展和污染物减排的“瓶颈”。由于我国尚未制订出相应的低硫车用柴油标准,给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带来困难,也使许多先进的柴油机技术无法在我国得到应用,特别是柴油车尾气净化装置。

    他说,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应在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尽早对新生产柴油车要求加装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尾气催化净化装置的技术改造。但前提是在全国范围应尽早保证供应含硫量低于500PPM和50PPM的车用柴油。

    他表示,实施日期建议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建议《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的范围是道路柴油车,包括三轮和低速载货汽车;《轻柴油》标准的范围则为除道路柴油车以外的其他用途。

    “此外,为保证先进柴油车技术在道路车辆上的应用,《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应该从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与《车用汽油》标准相配套。”他说。

    据悉,国家已发布实施的车用柴油标准是《轻柴油》,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硫含量不大于2000PPM,《车用柴油》推荐性的规定是硫含量不大于500PPM,北京市的地方标准规定硫含量不大于35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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