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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国“三大支柱行业”之一的汽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6月1日发布第八号令《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并特别设立“准入管理”一章,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机动车辆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一、关于汽车安全、环保、节能强制性技术规范
1、有关汽车安全的标准已在06年7月1日前出台并开始实施,他们是: (一)《汽车侧面碰撞保护》; (二)《乘用车后碰燃料系统要求》; (三)《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检验项目》; (四)《后视镜性能和安装要求》; (五)《门锁和车门保持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六)《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 (七)《汽车座椅固定装置和头枕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八)《汽车安全带固定点安装要求》。
其中,由国家汽车技术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和《乘用车后碰燃料系统要求》两大强制性标准从06年7月1日起实施。众所周知,自国家产业政策发布之后,凡没有安全保险杠装置,或有保险杠但正面碰撞不达要求的“微轻客车”均已停止销售。
2、关于节能
为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中关于发展经济型轿车的指导思想,适应构建节能型社会的要求,体现汽车节能方面得以实施,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取缔各地方政府出台的“限制小排量”汽车的土政策。
3、关于汽车环保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为创建环保型社会,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同时尽早实现与国际汽车工业的顺利接轨,国家提出了在轿车中执行欧洲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凡达不到欧Ⅲ排放标准的轿车及达不到欧Ⅱ排放标准规定的微车,不得生产和销售。”2004年上半年某些汽车停止生产销售,其原因即是达不到排放标准。
近日,北京、广州等一些大城市亦提出对达不到欧Ⅲ排放标准的微型汽车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的要求。
二、关于汽车防盗方面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1、关于《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国家标准(GB15740-1995) 早在1995年国家就制定了有关汽车防盗装置方面的国家标准,并把此标准确定为“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如:
3.1 每辆M1类汽车必须装备防盗装置; 3.2 防盗装置应有一个可防止非法将发动机或车辆的其他主要动力源正常启动的系统与下面所列系统之一组成: a 转向机构锁止系统; b 传动系统锁止系统; c 换档机构锁止系统。 3.7 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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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汽车 安全 防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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